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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幾天看到一位網友 vincentchang無名的一篇文章" I'm not there"
徵求網友同意後,
我把這篇的連結放上來,
跟大家分享一下,
除了本篇以外,其他網友的回應跟互動我覺得也很值得看,

但是我今天要談的其實跟網友那篇沒直接關係,
我是看了網友blog,
最後兩句" 當媒體都偏食了,我們就不能自願得到厭食症。"
突然想了很多,
想起憲法11條的表現自由,
就是我們所謂的言論自由,
我開始思考,當我對於媒體的深度,廣度及真實不再相信的時候,
我突然想起捍衛言論自由的歷程,
大一歷史課,我做的一系列報告都是跟言論自由相關,
從雷震與自由中國,台大哲學系事件,到鄭南榕自焚,
那是那個世代在爭取言論自由的樣貌,

可是在現在,我一直有種媒體在濫用言論自由的感受,

意識形態勝過於理性思辯,而當做價值判斷的基準,
釋字509導入美國法上真實惡意的原則,
其實我一直在思考這個原則在目前台灣社會是不是可以運轉,真實惡意的原則簡單來說,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便證明與真實不符,
亦不構成誹謗,
當然對於惡意,杜撰,造假等等不在保護的範圍內,

但是導入真實惡意原則,
實務上降低了媒體的求證責任,
媒體錯誤新聞的空間似乎越來越大,
這時候不禁想,是不是這個社會的機制不夠成熟,
才無法運轉的適切,




其實這篇寫的很亂,
我覺得我腦袋最近要寫這些比較硬的東西都有點轉不過來,
真的有點糟糕....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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